证券代码:600729 证券简称:重庆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4-047股票杠杆基金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3561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3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3561元(含税)。
2024年5月22日,公司发布了《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5)。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公司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1,852,000股。2024年5月24日,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事宜。公司总股本由448,190,271股调整为446,338,271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A股股份合计5,730,09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440,608,177股,本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97,508,748.83元。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40,608,177×1.3561)÷446,338,271≈1.3387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1.3387)÷(1+0)=(前收盘价格-1.3387)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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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1)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①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② 天津滨海新区物美津融商贸有限公司
③ 深圳嘉璟智慧零售有限责任公司
④ 重庆商社慧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⑤ 重庆商社慧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⑥ 重庆市市中区文化局
⑦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51名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上网公告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其中:根据《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3)增持公司股份的激励对象,其增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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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56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56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1.22049元人民币。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22049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356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8号商社大厦11层
联系部门:公共事务部(董事办)
联系电话:023-63845365
特此公告。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1日股票杠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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